2022年县中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室设备设施配置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30日
采购人(甲方):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供货人(乙方): 湖南心河心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城步县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和价格
2022年心理咨询室建设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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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 位 |
学生人数(高中) |
学生人数(初中) |
学生人数(小学) |
总人数 |
单价 |
备注 |
1 |
城步二中 |
1320 |
752 |
|
2072 |
124580 |
1间 |
2 |
城步四中 |
|
1568 |
|
1568 |
124580 |
1间 |
3 |
红旗校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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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5 |
3125 |
124580 |
1间 |
4 |
威溪中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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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269 |
455 |
124580 |
1间 |
5 |
花桥中心学校 |
|
259 |
403 |
662 |
124580 |
1间 |
6 |
蒋坊中学、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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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268 |
618 |
124580 |
1间 |
7 |
丹口中心学校 |
|
327 |
289 |
616 |
124580 |
1间 |
8 |
羊石中心学校 |
|
149 |
239 |
388 |
124580 |
1间 |
9 |
白毛坪中学 |
|
482 |
|
482 |
124580 |
1间 |
10 |
兰蓉中心学校 |
|
211 |
315 |
526 |
124580 |
1间 |
11 |
长安营中心学校 |
|
151 |
265 |
416 |
124580 |
1间 |
12 |
五团镇中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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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335 |
642 |
124580 |
1间 |
13 |
大古中心学校 |
|
|
|
252 |
124580 |
1间 |
14 |
智慧心理云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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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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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壹佰玖拾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 |
191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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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壹佰捌拾伍万肆仟元整(1854000.00元) |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
1.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正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城步县区域内,乙方送货上门。
2.到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安装并调试。
3.产品的交货及交付使用期限 :3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所需培训。
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大小写):壹佰捌拾伍万肆仟元整(1854000.00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当所有设备全部安装验收合格,在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95%,余下5%做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第六条 验收方法
乙方安装调试后,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采购中心保留受托参与本项目验收的权利。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采购中心。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1)保修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叁年,保修期从验收后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三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维修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⑴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⑵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采购监督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监督部门、代理公司各一份。
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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